表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
注:经济较发达或和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
表2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注:人均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
来源:建标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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