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57-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SAREN净化为大家整理了医药工业洁净室排水消防电气设计标准要点。 一、排水 10.3.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确定。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10.3.2医药洁净室內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医药洁净室的排水系统应设置透气装置。工艺设备的排水口应设置空气阻断装置。 10.3.3排水立管不应穿过空气洁净度A级、B级...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57-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SAREN净化为大家整理了医药工业洁净室排水消防电气设计标准要点。
一、排水
10.3.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确定。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10.3.2医药洁净室內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医药洁净室的排水系统应设置透气装置。工艺设备的排水口应设置空气阻断装置。
10.3.3排水立管不应穿过空气洁净度A级、B级的医药洁净室;排水立管穿越其他医药洁净室时,不应设置检查口。
10.3.4医药洁净室内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气洁净度A级、B级的医药洁净室内不应设置地漏;
空气洁净度C级、D级的医药洁净室内宜少设置地漏,需设置时,地漏材质应不易腐蚀,内表面光洁、易于清洗、有密封措施,并应耐消毒灭菌;
医药洁净室内不宜设置排水沟。
10.3.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并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10.3.6排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排水管道应选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也可选用不锈钢管及管件和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管件;排水温度大于40C时,应选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二、消防设施
10.4.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0.4.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体积以及生产特点等确定。
10.4.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宜设置在非洁净区域或空气洁净度级别低的区域。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的消火栓应嵌人安装。
2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大于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10.4.4当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系统空气洁净度在B级及以上医药洁净室,不宜设置喷头。
10.4.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备层及可通行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
10.4.6医药工业洁浄厂房配置的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0.4.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放置贵重设备仪器、物料的场所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以及能导致人员室息的灭火剂;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装置。
10.4.8消防给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火栓系统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及相应的管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也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和相应的管件。
三、电气设计
11.1配电
1.1.1医药工业洁浄厂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确定。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用电负荷、照明负荷宜由变电所专线供电
11.1.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宜设置在医药浄区域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地点
11.1.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医药清浄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和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加盖暗装配电箱及插座箱。医药洁净室内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功率较大的设备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11.1.5恢药工业洁浄厂房内的配电线路宜按生产区域设置配电回路。
11.1.6医药工业洁浄厂房通风系统的配电线路宜根据不同防火分区设置配电回路
11.1.7医药洁净室內的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管材应采用非燃烧体。医药洁浄室內连接至设备的电线管线和接地线宜暗敷。明敷时,则电气线路保护管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环境的材料,接地线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11.1.8医药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管口.以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密封。
11.2照明
11.2.1 药品生产区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当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时,也可来用其他光源
11.2.2药品生广区内应选用外部造型简单、密封良好、表面易于清洁消毒的照明灯具
11.2.3医药洁净室内的照明灯具可采用吸顶明装或嵌入顶棚安装的方式,灯具与顶棚之阊应密封可靠,密封材料应能耐受洁净室的日常清洁和消毒。灯具的检修和更换应避免对洁净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需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的房间,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房间外
11.2.4医药洁净室应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设置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要求
11.2.5医药洁浄室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1.2.6有爆炸危险的医药洁净室,照明灯具的选用和安装除满足洁浄室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1.2.7医药工业洁浄厂房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并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明
11.2.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和硫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在消防救援窗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11.2.9医药工业洁浄厂房的技术火层内宜按需要设置检修
11.3通信
11.3.1医药工业洁浄厂房内应设置与厂房内外联系的通信装置。医药洁净室内应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灭菌的洁净电话
11.3.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可根据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11.3.3医药工业洁浄厂房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生广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声光报警器
11.3.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11.3.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11.3.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设备及线路连接、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B50166等的有关规定。医药洁净室内火灾报警联动控制消防设备应采用两个独立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实施联动触发
11.3.7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可燃、助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凤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11.4静电防护及接地
11.4.1医药工业洁浄厂房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11.4.2医药洁浄室内的防静电地面,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并应保持长时阊性能稳定;
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1×10^5Ω·cm~1.1×10^12Ω·cm或体积电阻率为1.0×10^4Ω·cm~1.0×10^11Ω·cm;
地面应采取导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其对地泄放电阻值为1.0×105Ω·cm~1.0×10^9Ω·cm
11.4.3医药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4.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4.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等电位联结的规定。
11.4.6接地系统宜采用综合接地方式,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