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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57-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SAREN净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医药工业洁净室工艺管道标准&工艺设备等要点。 一、工艺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1工艺管道的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中。需要拆洗和消毒的管道应明敷。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管道应明敷,当需穿越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2工艺管道在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输送介质滞留和不易清洁的部位。 6.1.3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工艺管道宜短 6.1.4工艺管道系统应设置吹扫口、放净口和取样口。 6.1.5输送纯...

案例介绍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57-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SAREN净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医药工业洁净室工艺管道标准&工艺设备等要点。

一、工艺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1工艺管道的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中。需要拆洗和消毒的管道应明敷。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管道应明敷,当需穿越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2工艺管道在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输送介质滞留和不易清洁的部位。
6.1.3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工艺管道宜短
6.1.4工艺管道系统应设置吹扫口、放净口和取样口。
6.1.5输送纯化水的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输送注射用水的管道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
6.1.6工艺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医药洁净室。
6.1.7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的理化性质控制物料的流速,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4节的有关规定
6.1.8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业气体净化装置应根据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选择。气体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用气点。

6.2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
6.2.1管道、管件和阀门等应根据所输送物料的理化性质和使用工况选用。采用的材料和阀门应满足工艺要求,不应吸附和污染物料。
6.2.2输送无菌介质的管道材料应采用内壁拋光的优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物料的材料,输送纯化水的管道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输送注射用水的管道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
6.2.3输送工艺物料的干管不宜采用软性管道,不得采用铸铁、陶瓷、玻璃等脆性材料。当采用塑性较差的材料时,应有加固和保护措施
6.2.4引入医药洁净室的明敷管道,应采用外抛光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环境、外表不易积尘的材料
6.2.5工艺管道上的阀门、管件材质,应与所连接的管道材质相适应。
6.2.6医药洁浄室内工艺管道上的阀门、管件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尚应采用拆卸、清洗和检修方便的结构形式

6.2.7管道与设备宜采用金属管材连接。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金属软管。


6.3管道的安装、保温
6.3.1工艺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不锈钢管应采用对接氩弧焊。
6.3.2管道与阀门连接宜釆用焊接连接,也可采用法兰、螺纹或其他密封性能优良的连接件。接触工艺物料的法兰和螺纹的密封圈应采用不易污染物料的材料。
6.3.3穿越医药洁浄室墙、楼板、顶棚的管道应敷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螺纹和法兰。管道与套管之间应有密封措施。
6.3.4医药洁净室內的管道应排列整齐,宜减少阀门、管件和管道支架的设置。管道支架应采用不易锈蚀、表面不易脱落颗粒性物质的材料。
6.3.5医药洁净室内管道的绝热方式应根据所输送介质的温度确定。冷保温管道的外壁温度不得低于环境的露点温度。
6.3.6医药洁净室内的管道绝热保护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颗粒性物质脱落。
6.3.7医药洁净室内的各类管道,均应设置指明输送物料名称及流向的标志。

6.4安全技术
6.4.1存放及使用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设备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阻火装置、过滤装置和防雷保护设施。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6.4.2可燃气体和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应设置放散管。可燃气体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的有关规定,氧气管道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采取防雨和防异物侵入的措施。
6.4.3输送甲类、乙类可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6.4.4下列部位应设置可燃、易爆介质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连锁:

1甲类、乙类介质的入口室

2管廊、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甲类、乙类介质的易积聚处;

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使用甲类、乙类介质的场所。
6.4.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输送可燃、易爆介质。
6.4.6各种气瓶应集中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时,气瓶可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但应有气体泄漏报警和消防等安全措施

二、工艺设备

7.1一般规定
7.1.1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制药设备和设施应具有防尘和防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7.1.2制药设备的生产能力应与其生产批量相适应。
7.1.3用于成品包装的机械应性能可靠、操作方便、不易产生差错。当岀现不合格、异物混入或性能故障时,应有报警、纠偏、剔除、调整等功能。
7.1.4制药设备上的仪器仪表应计量准确,精度应符合要求,调节控制应稳定。
7.1.5制药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异物脱落。安装于医药洁净室內的保温层外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洁净室的材料制作的外壳保护,并且能耐受日常清洗和消毒,并不得与消毒剂发生化学反应。
7.1.6当设备在不同洁净度级别的医药洁净室之间安装时,应采用密封隔断措施。
7.1.7空气洁净度A/B级的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传送带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除非传送带本身能连续灭菌。
7.1.8医药洁净室内的各种制药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噪声值超过医药洁浄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降噪设施
7.1.9制药设备与其他有强烈振动的设备或管道连接时,应采取主动隔振措施。安装有精密设备、仪器仪表的区域应根据各类振源对其影响采取被动隔振措施。

7.2设计和选用
7.2.1制药设备应结构合理、表面光洁、易于清洁。装有物料的制药设备应密闭。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和消毒灭菌,并耐腐蚀
7.2.2与物料直接接触的制药设备内表面,应采用不与物料发生化学反应、不释放微粒、不吸附物料的材料。生产无菌药品的设备、容器、工器具等应采用优质不锈钢,或其他不会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材料。
7.2.3制药设备的传动部件应密封,并应采取防止润滑剂、冷却剂等泄漏的措施。润滑剂不得对药品或设备造成污染。
7.2.4需清洗和灭菌的制药设备零部件应易于拆装,不便移动的制药设备应便于进行在线清洗和在线灭菌。
7.2.5药液过滤材料不应与药液发生化学反应,不应吸附药液或向药液内释放物质而影响药品质量。不得使用石棉材料。
7.2.6对生产中发尘量大的制药设备应设置捕尘装置,排风应设置气体过滤和防止空气倒灌及粉尘二次污染的措施。
7.2.7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均应设置净化装置。经净化处理后,气体所含的微粒和微生物数量应符合药品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规定。直接排至室外的设备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灌的装置。
7.2.8甲类、乙类火灾危险场所的制药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裝置设计规范》B50058的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的有关规定
7.2.9医药洁净室内设备的安装方式应确保不影响洁浄室的清洁、消毒,不存在物料积聚或无法清洁的部位。
7.2.10制药设备应设置满足有关参数验证要求的测试点。
7.2.11直接接触无菌药品的生产设备应满足灭菌的要求。
7.2.12特殊药品的生产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放射性类药品、卡介苗、结核菌素、芽孢杄菌类等生物制品、血液或动物脏器、组织类制品等的生产设备必须专用;生产甾体激素类、细胞毒性类药品制剂,当无法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时,应釆取防护和清洁措施,并应进行设备清洁验证。
7.2.13难以清洁的特殊药品的生产设备应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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